国际CFP为小型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提供了一种更简便的方法

让我们面对现实吧,没有人喜欢使用信用证——我们已经在一系列的帖子中讨论过了。请参阅四部分系列您想要信用证,是吗?

但如果你是一家小型企业,而你的海外卖家要求你开立信用证(“LC”)来购买货物,标准的程序是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上信用证的全额保证金。从那时起,开出信用证和订货可能需要几周的时间。因为信用证是一种信用工具,所以开证的过程是密集的。在这种情况下,小企业为了启动交易,在卖方接受订单之前,以减少信贷额度、抵押或现金的形式向他们的银行提供资金。实质上,公司是在用银行的信贷来代替自己的信贷。

对于这样的企业,很难1)筹集所需的资金来担保他们的信用证;2)在订单完成的三个多月里,他们的现金抵押品处于休眠状态,保持耐心。这些对大多数中小企业进口业务的增长构成了巨大障碍。

CFP国际如何帮助小企业保存宝贵的资本?

CFP国际为客户企业安排信用证,其价值主张的实力取决于它们发行以自己而非客户的抵押品为担保的信用证的能力。CFPI代表其客户促进和管理信用证的开立过程,并在交易发生的整个期间持续管理信用证过程。CFP国际使用几家美国和欧洲银行的服务,是两家特殊目的银行的代表。

客户在开立信用证时支付使用服务提供商资源的费用,但该费用比使用银行的费用低得多。客户仍然接受信用证过程的管理,并通过受人尊敬的全球金融机构使用SWIFT消息传输工具。

CFPI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他们的产品是如何运作的:一家总部位于纽约的服装进口商,每年营业额约为1200万美元,刚刚度过了一个疲软的假日购物季,由于他们同时要扩张其中一个业务部门,他们发现自己的资金不足,无法填补春夏库存。这个客户经常使用信用证,然后卖给以合理条件付款的大型零售商。通过切换到不需要安全性的LC,客户只需支付少量费用就可以将货物运到港口。然后,CFPI由已经到位的要素(在货物通过QA/QC检验后)直接支付,这简化了客户的支付流程。这种结构化的解决方案提供了订购所有他们知道他们可以出售的库存的自由度,而不损害流动性或延长他们的信用额度,而且(最重要的是)不损害业务的扩张。像这样的案例很常见;客户对结构化的解决方案非常满意,因为他们能够触发收入事件,否则他们将无法达到。

如果客户希望订购价值1,500万美元的货物,CFPI可以开具信用证,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更晚时间之前,客户不会赔钱。尽管这不是一笔贷款,但客户实际上是在信用证签发当天以大约2.5%的利率(这可能有所不同,因为风险是根据具体情况计算的)借款1500万美元,期限为90天。在第2-89天,货物被制造和运输。客户在此期间不支付任何费用。除了费用外,他们不会拿任何钱冒险。在第90天,进口商(或进口商因素)必须使用他们可以使用的任何手段支付CFPI的货物。从资本成本的角度来看,没有哪家银行能与之竞争,它们也没有准备好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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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声音(2)

  1. 扎克

    谢谢你的评论。我们的大多数客户专门来找我们是因为银行和金融机构不再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服务。我们发现,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意见与我们的客户或他们的交易对手方确实无关。
    至于你提到的供应商拿不到钱的不利情况,我们的几百个客户中没有一个与你有同样的担忧。提供订单融资的贷款机构已经开展了数百年的业务。他们的支付义务是基于他们的抵押头寸吗?我认为不是。资产型贷款机构(美国的一个主要行业)是否依赖其客户的现金抵押品?我认为不是。数以百计的客户感谢像我们这样的公司提供的流程。也许你应该重新评估一下美国进口商是如何依靠某种创造性的融资方式来参与到我们都喜欢的充满活力的经济中来的。

  2. 托尼·布朗: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许多这样的服务提供商的情况下,重要的是要明白,他们安排的lc通常被称为“不可操作的”或“有附加条件的”lc。银行和金融公司往往对这类工具不以为然,往往倾向于避开它们。了解原因很重要。
    “不可操作的”信用证是指根据信用证要求提交的一项或多项付款条件或单据由信用证行控制,而不是由供应商/受益人控制。例如,由安排人发出的文件,说明货物已收到/检验,令安排人满意(注意-该安排人不是货物的买方)。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开证行未能提交此类单据,则开证行将不会向供应商付款——即使供应商已经履行,所有其他条件和信用证单据要求已完全遵守。在极端情况下,这可以为开证人提供一种避免信用证付款的方法。这就破坏了信用证的一个主要好处——即一旦卖方履行了销售合同的义务(由卖方提交的文件证明),开证行就一定会付款。
    正如你可以想象的那样,在卖方已经履行了义务,但安排人却延迟或未能提供触发付款的所需文件的情况下,供应商可能会非常恼火——更不用说供应商的银行了,他们可能会从信用证中获得安慰,为供应商提供装运前融资。
    正是因为开证行有义务在供应商履约后付款,银行才接受抵押品。对贷款人来说,信用证代表或有存货贷款。
    如果有人在这类安排中受到伤害,通常只对律师有利,因为补救措施可能需要诉诸法律。正因为有卷入纠纷的风险,银行倾向于避免“不可操作”的信用证。因此,对于这种服务的潜在用户来说,为安排者支付诉讼支票可能是谨慎的。这将列出所有安排人被指定为被告的行为。当然,被列为被告并不能证明有罪,但诉讼的发生往往是一个明显的迹象。
    当然,卖方和(如果合适的话)他的银行应该仔细阅读任何收到的信用证。如果我是卖方,我想确保我——当然不是信用证的安排人——控制在信用证下提示所需的所有单据,以确保付款。
    银行在信用证发行时收取抵押品是有原因的。如果有人提供了一种避免这种情况的方法,检查一下是否有附加条件可能是值得的。有时候,看似免费的午餐到头来可能是昂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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